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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能否随总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013/10/11    阅读次数:526     

  问:总机构A企业2013年8月因年应税服务收入超过500万元,被认定为“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A企业在经营地点已成立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经营酒店业务,分支机构和A企业都有单独的税号。“营改增”试点前,酒店每月将小卖部收入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3%缴纳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后,总机构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分支机构是否也变成一般纳税人?其小卖部收入是否应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所述情况,分支机构取得了非法人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已成为独立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小卖部收入(如未再办理营业执照)也是酒店总收入的组成部分。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因此,小卖部的收入应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办理一般纳税人,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综合上述规定,所述内容中的小卖部,在销售金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时,仍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待销售额达标时,可单独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事项,不受总机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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