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司设立登记撤销的适用
(一)公司设立登记撤销的适用条件
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具有溯及力,必须严格依法适用。笔者认为,应符合4个条件。
(1)只适用于公司设立登记中存在重大实质性瑕疵情形。一般瑕疵和程序瑕疵,可以通过设立登记变更程序予以纠正。
(2)在公司设立登记之前,公司出资人或发起人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公司设立登记存在重大错误和缺陷。如因公司登记机关自身疏忽造成登记错误,应通过行政纠错程序予以补正,不应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3)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只有上述情形足以导致公司设立的实质性条件根本丧失,才可适用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如果情节不严重,则不应撤销公司设立登记,而应根据具体情形对业已登记的不实事项进行变更。
(4)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形达到情节严重,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罚款等行政措施不足以从根本上改变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现状,且不能选择更正、补充或变更登记予以救济。也就是说,撤销公司设立登记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出的最后选择。
(二)如何认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的“情节严重”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和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形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是撤销公司登记的法定条件。认定和判断“情节严重”,是正确适用撤销公司登记程序的关键。笔者认为,仅就公司设立登记撤销而言,《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理解为足以影响或导致公司有效成立的基础性条件根本丧失。
1.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例如,公司设立登记时全部注册资本均系虚报。扣除虚报部分后,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无法达到法定最低条件或特殊条件,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对实缴资本有特别规定。
2.提交虚假材料情节严重。包括:全部申请材料均系虚假或伪造,证明公司资本、发起人或原始出资人(股东)、人员组成、经营场地与条件等实质内容的申请材料系虚假或伪造,行政许可文件或批件系伪造或变造。
3.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情节严重。例如,以合法手段隐瞒公司的非法经营目的,以公司章程掩盖或隐瞒法律禁止非营利性组织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出资等重要事实或信息,对公司营业后存在重大环境和生态隐患或足以引发环境灾难等事实进行隐瞒,以欺骗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等。
(三)公司设立登记撤销程序的启动
公司设立登记撤销属行政撤销行为,登记机关是应依职权撤销,还是应依利害关系人申请、举报撤销?有的学者认为,公司登记撤销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应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主动依职权作出。也有学者认为,公司登记撤销行为属于行政撤回,同样应依职权作出。
笔者认为,公司设立登记撤销既可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也可因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举报启动。
第一,撤销公司设立登记是为了否定原设立登记的有效性,维护公司设立登记行为的公信力,惩戒公司设立登记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具有维护(行政行为的严肃性)、惩罚(违法当事人)和保护(交易安全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等多方面的制度功能。
第二,公司设立登记实质性瑕疵的事实、证据等相关信息,一部分来自公司登记机关的年检、巡查工作,更多的是来自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和举报。
第三,公司设立登记实质性瑕疵没有引入司法宣告无效和司法撤销程序,仅依职权作出无法及时提供有效救济。司法宣告无效、撤销与行政撤销制度最为重要的区别是,前者由当事人提起诉讼,后者可由行政登记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在司法宣告无效和司法撤销制度缺失的情形下,如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只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依职权作出,就意味着利害关系人无法及时启动公司设立撤销程序,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第四,《公司法》对股东、债权人设定了多项保护制度,如第二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等,但不适用公司设立登记中的实质性瑕疵救济。《公司法》第二十条针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不正当控制行为和逃债行为,第六十四条针对一人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混同行为,第一百八十三条针对公司僵局与司法解散,且均为司法程序。
(四)公司设立登记撤销的前置惩戒措施
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立法精神可以看出,撤销公司登记是在责令改正、行政罚款等措施无法补救情形下采取的程序。也就是说,如果通过事后的补救、改正能够使公司实质情形与公司登记事项一致,则公司可以存续,这对公司出资人、公司职员、交易第三人、国家税收都有利。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对《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作如下修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如属公司设立登记,则公司登记机关在作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时,应同时追缴已核发的营业执照。与此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应作出相应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