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印章刻字业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区内政府机关、区内注册企业
三、办事所需材料
(一)新刻公章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
2、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
3、法人代表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4、委托书并由法人签名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遗失公章,重刻
1、新刻公章所需材料
2、情况说明并由法人签名
3、登报申明公章遗失及其报纸、登报发票复印件
(三)变更公章
3、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旧公章或其他需变更的章
四、办事流程
1、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当日内,由公安处治安科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告知审核结果。
2、对审批核准的,公安处治安科在当天内,发放《上海市公安局印铸刻字准许证》
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1楼综合服务大厅
邮编:200131
联系电话:021-58698615
六、投诉方式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投诉方式:
电话:021-58697800
传真:021-58698705
电子信箱:ftzts@pudo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