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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库银三方协议宣传资料
2013/9/26    阅读次数:482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由财政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模式。财政、税务、国库、银行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税款征缴信息共享,提高电子划款效率和税款入库速度。

    “财税库银三方协议”——由税务、纳税人、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生效。

    一、适用范围:

    (一)截至2013年8月底,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宁波银行、民生银行、杭州银行、浙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大连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邮储银行、北京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浙江泰隆银行、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27家商业银行(上海范围内的网点)已加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

    (二)采用27家系统内银行的以下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采用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外),2013年10月1日起申请办理电子申报的,须签订三方协议

    1.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

    2.已办理税务登记、未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

    3.已签订三方协议的,变更企业名称(缴税账户不变,仅变更缴税账户户名)的纳税人,或需要变更账户(新老账户均为27家系统内银行):

    4.已签订三方协议的,需要变更账户(老账户是27家系统内的银行,新账户不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终止原三方协议。

    5.10月1日前已经批量移植三方协议的企业,需要变更银行账户的,可以先办理终止三方协议,再进行帐户变更。待10月1日后,再行办理新三方协议签订。

    二、其他说明

    纳税人携带银行盖章的协议至税务机关完成协议验证时,为确保账户录入准确,请提供该协议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不采用27家系统内银行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申报前,应先与银行网点直接签订《银行代理划转税款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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