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财务管理公司女老板吴某与一股东为了获取收益分别替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公司的人垫付资本金,数额高达3000余万元。由于两人自愿认罪交纳罚金,今年8月下旬,沙区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另一被告人单处罚金。
许多人想要成立公司,并且希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注册资金多些为好,但自己又没有资金,只能求助于有资金的人。另外有人需要给现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但手头没有那么多资金。
从2009年9月起,大连某财务管理公司女老板吴某为获取收益,开始替多个成立公司的人垫付资本金,待这些公司注册成立后即将资金抽回,收取一定的费用。至2012年2月,吴某先后给17家新注册成立的信息公司、科技公司、工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等17家公司垫付验资资本共计2587万元,取得了设立公司或者增资所需要的验资报告等证明文件,欺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了公司成立或增资登记。
该公司一股东与吴某预谋后,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为获取收益,替多人7家公司垫付资本金共计487万元,让这些人得以登记成立公司。案发后,两人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法庭上两被告人认罪,主动交纳罚金,法庭认为,两被告人以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两人自愿认罪,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吴某适用缓刑。
日前,沙区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刑1年,缓刑1年,处罚金310440元;对另一被告人单处罚金97400元。此案于今年9月上旬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