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兴县国税局稽查局和县公安局破获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实,2010~2012年间,江苏人费某某以收取介绍费形式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2份,发票金额1132万元,税额达164万元。 去年12月底,县国税局稽查局收到上海市国税局协查函,通报了“3.0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情况,并要求对涉案的长兴4家建材企业与1家纺织企业进行协查。接到函件后,县国税局稽查局随即与县公安经侦大队通报情况,并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5家企业正式立案,马上进入全面检查。 经对企业的外查内调,主要涉案人员费某某(中间介绍人)浮出了水面。2010年,费某某获知上海潘某处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电话联系,谈好由自己出面帮助潘某介绍客户,自己则收取一定的介绍费用。 2011~2012年间,长兴5家企业为了少交增值税,找到费某某让其代开发票。在明知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费某某以收取9%左右的开票费为企业介绍开具了8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发票的企业在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得以顺利抵扣税款,少交了增值税。 不久前,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费某某、相关企业和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成立。判处费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相关企业涉案人员1~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对涉案单位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