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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拟出新规 经营网店要注册公司
2013/9/17    阅读次数:444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工商总局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店实名制原则更加明确

  记者在工商总局网站上了解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网店“实名制”原则的规定更为明确。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可通过第3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但应提交其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真实身份信息。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拟禁止7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网络交易中出现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网站的域名、名称、标识等,造成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等7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拟重罚

  征求意见稿针对部分责任义务规定增设了罚则,并提高了暂行办法中部分原有罚则的罚款额度。

  如:暂行办法规定,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工商总局表示,此举旨在提升规章约束力,提高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成本,促使经营者更加自觉地履行法定责任义务,守法经营。

  淘宝:尽全力保证双方利益

  值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之际,记者采访了淘宝方面。对于此前的淘宝管理情况,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淘宝网是第3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现有的法律下,无论是卖家还是买家,淘宝都尽力保证双方的利益。

  首先,淘宝所有规则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淘宝会员在淘宝的信用度就是建立在信用评价的基础上。

  其次,淘宝和支付宝会员需要认证,认证同时核实会员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通过认证后,相当于拥有了一张互联网身份证,可以在淘宝网等众多电子商务网站开店、出售商品。增加账户拥有者的信用度。

  最重要的是,淘宝通过第3方交易平台支付宝保障会员资金安全。同时淘宝也有专门的交易安全网页和论坛,让更多的人能够及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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