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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进项抵扣问题
2013/9/17    阅读次数:445     
   问题描述: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现重新装修,新购入几台小型中央空调和柜机及挂机,请问对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方可否抵扣。请问有什么相关规定。等候回复,谢谢!

    问题答复:

    答:根据财税[2009]113号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购入小型中央空调和柜机及挂机如果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另外,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以及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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