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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营业税实施备案制度的通知
2008/8/14    阅读次数:96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营业税实施备案制度要求,为规范本市备案管理工作,自2008年6月25日起,对本市外资企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营业税审批工作调整为实施备案制度;

  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营业税“备案”窗口中“企业(个人)附送资料”表调整和增补下列需求:

  一、调整“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及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栏为:

  “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增补“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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