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冠名发票管理的通知》(沪地税征〔2008〕15号)的规定,本市各税务机关从即日起,停止审批冠名的停车场(库)定额发票,一律使用统一的《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对已印制、使用的冠名的停车场(库)定额发票,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止,如需延期使用的应报市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