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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空壳公司应运而生
2013/9/11    阅读次数:283     
  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务派遣监管力度的加大,一种为了应对新政而制造的空壳公司应运而生。 

  “所谓空壳公司,实际上就是与劳动者之间仅有签订劳动合同之实,并无实际用工之意,该类公司大都没有实质的经营业务,劳动者的实际用工在另外一个单位,这是规避劳务派遣的又一方式。”9月3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部长杨保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悉,这类公司有注册地点,但却无办公区域;聘请大量员工,而又无任何业务,一旦出现劳务纠纷,公司便消失得无影无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空壳公司应运而生 

  从今年年初开始,相关部门就开始对劳务派遣市场进行整顿,相关的文件和规定频出,使得众多劳务派遣用工大户应接不暇。为此,部分企业不得不另辟捷径,成立空壳公司规避相关规定。 

  “虽然干相同的活,出入相同的办公室,但单位的正式工和劳务派遣工的薪资福利大相径庭,甚至就连出入牌和饭卡的颜色都不一样。”9月3日,某大型电企技术员、被劳务派遣了近20年的田风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感慨道。于是,能够实现与现有的公司员工同工同酬,成为公司真正的一员成为他多年来的梦想。 

  值得庆幸的是,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于7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可依法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于是,7月中旬,田风华所在的单位响应号召,直接同相关的劳务派遣工签订了合同,自此,田风华形式上成为了现有单位的一员,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刚刚卸掉了劳务派遣工的身份,单位却被“收购”了。 

  据田风华介绍,新公司系原公司所设立,原公司的一切业务和人员均过渡到新公司,原公司仅剩一具空壳,而刚刚被转正的近30名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依然留在了原公司,薪酬不变。 

  如此一来,这间空壳公司在不改变任何待遇的情况下,轻松地解决了这部分员工同工同酬的问题。 

  空壳公司如此神通广大,但注册程序却并不复杂,且成本极低。 

  9月2日,本报记者电话连线了一家代理注册公司的机构,其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新公司一个星期左右便可注册成功,即便记者明确提出并无真正的注册地址等问题,该工作人员也表示“这都不成问题”,他们甚至可以帮忙添加合适的信息顺利通过注册。 

  记者先后采访多家代理注册公司了解到,注册公司所需费用大体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注册资金的钱,也就是营业执照上面明确显示的注册资本;另外一个则是公司注册过程中的花费以及交给代理公司的佣金。 

  此外,根据注册公司性质的不同,注册资金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但若只是作为签订用工合同之用,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解决,此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只需3万元。而之后需要支付的注册费用以及代理佣金,少则不过千元,多则也就4500元左右。 

  甚至还有一家代理注册公司人员在得知记者注册上述公司的意图之后,明确向记者表示,注册方也可不花一分钱的注册资金,交由代理公司向新公司账户打入相关的注册资本金,进行垫资,等公司设立成功后,即将资金撤走,其间,注册方只需向代理公司缴纳相应的使用费用。 

  由此可见,成立一家所谓的空壳公司成本极低,但是解决的问题却不可小觑。 

  规避法律法规 

  对于用工企业而言,空壳公司无疑帮其规避了暂时的困境,但对于劳动者而言,这无疑是枚定时炸弹。 

  “准确地说,这种用工方式叫做借调。也就是说,实际用工与签订合同的单位不一致,此类方式大部分都是存在于关联公司之间。”杨保全表示,随着对劳务派遣监管力度的加大,这种为了应对新政而成立的空壳公司会大量涌现。而此类空壳公司一旦集中出现,相关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8月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针对《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除了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人员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外,也对此类借调进行了明确说明。 

  记者梳理发现,《规定》第三十八条的第一款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的形式将本单位劳动者派至其上级单位或所属单位劳动的行为,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也就是说,市场一旦真的出现大量此类空壳公司,相关劳动者将会受到大面积影响。因为,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尚在原单位,一旦发生任何劳动争议均需将原单位列为被告,但原单位实则是个壳,即便判定赔偿,原单位依然无法履行赔偿责任。 

  “空壳公司的问题由来已久,但之前,大都是用来承揽工程以及商业诈骗之用,如今,却成了很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规避相关规定的工具。”9月3日,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一位教授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说。他还表示,这种空壳公司一旦出了问题,查处工作会进行得十分困难,即便将空壳公司诉诸法院,但由于其根本没有偿债能力,最终结果无非是上诉方仅仅拿到一张无法执行的“法律白条”而已。 

  本报记者采访获悉,有的企业已开始采取这种方式。而杨保全同样表示,对于此种行为,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关联单位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 

  对此,记者采访的相关专家和律师纷纷表示,希望《规定》的正式版本出台之时,可以对此类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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