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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店铺不变更账户 淘宝掌柜败诉
2013/9/9    阅读次数:230     

  网上店铺有偿转让渐成近期法院诉讼热点。日前,上海静安区法院先后判决了两起淘宝网上开设的网上店铺转让纠纷案,法院判决杭州的邱先生、上海的雷女士应履行与天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有限公司)签署的《收购协议》,将淘宝网开设的店铺及对应的电子邮箱变更为电子商务公司、服饰有限公司名下,还需变更对应的邮箱、淘宝网账户及手机号。

  邱先生、雷女士系各自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掌柜及店铺注册人。2013年1月,邱先生、雷女士均委托单某与涉案两家公司就网上店铺签署有偿收购协议,约定将邱先生、雷女士名下的淘宝网店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转让给电子商务公司和服饰有限公司,同时将淘宝网店铺的注册人变更为涉案两家公司、支付宝账户变更为涉案两家公司指定的支付宝账户等,合同还对转让价款、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岂料在合同签订后,邱先生、雷女士却未按约履行变更事宜,遂引起诉讼。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收购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但邱先生、雷女士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变更网店注册人和网店对应手机号、电子邮件和支付宝账户,该行为已构成了违约,电子商务公司、服饰有限公司有权要求邱先生、雷女士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遂法院一审判决邱先生、雷女士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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