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挂靠是指企业注册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实际生产、仓储、经营活动不在同一工商机关管辖区域的现象。以笔者所在地为例,辖区企业经济户口总数4112家,挂靠企业816家,约占企业总数的20%。
企业挂靠现象对经济社会管理产生的危害不可小看。一是注册资本、固定资产利用、企业科技含量、第三产业发展、就业分布等数据虚高,导致经济信息统计失真。二是监管部门找不到管理、服务对象,无法实施有效监管。三是导致政绩考核脱离实际。
2.坚持一地住所、异地备案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有名称和住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法律没有规定,公司登记机关所辖区域外不可以有公司的其他机构。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法无禁止即允许。因此,在登记机关辖区外,公司可以有生产地、仓储地、经营场所,不需要再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因此,在我国境内,任何企业在任何地方发生违法经营行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都能立案查处。但是,对于登记注册事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了特别规定,非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管辖。因此,可能出现登记机关辖区以外的工商机关,对属于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的部分无权管辖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制度设计上,对于主要办事机构设在一地而在异地有其他机构的企业,可以在登记注册时要求企业提供涉及登记注册事项的其他机构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地、仓储地等)资料,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向企业其他机构所在地的工商机关发出备案登记函(亦可通过办公系统设置解决),由备案地的工商机关对备案材料记载的登记事项予以监督管理,并向登记机关互通信息,备案地的工商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责任。
企业注册地同样也是税法规定的税务登记地,企业的税收在企业注册地缴纳,注册地政府主要获得税收利益,而生产地、仓储地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土地使用租金或者房屋租金,采取这种做法可以避免地方为抢税源而强求企业其他机构必须在当地另行注册企业。市场竞争规则最终使注册地政府的税收利益与非注册地(即生产地、仓储地)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产收益趋于平均化,从而化解利益不均的矛盾,削弱政府和企业的挂靠积极性。
3.合理简政放权,消除失职隐患
在简政放权的大形势下,应当根据物权使用、收益、处分的原则,把可以由民事主体自己决定的事情交给民事主体自己决定。但是,在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纠纷往往会诱发为社会问题,政府适度干预是必要的。
借助信息技术,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立强大的社会信息网,将企业及负责人的资信等影响他人商业判断的信息全部公开。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除特定情况外,执法机关也应当将查处的信息向社会公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工商局 陈晓艳 俞国敏 肖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