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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
2013/9/4    阅读次数:313     

文号: 沪国税所〔2013〕33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3-08-23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事先备案类)》事项管理规程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事先备案类)》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23日

 

  事项名称: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9〕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区)发展改革委等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文件。

  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单独核算办法,若企业还有其他项目应分开核算,并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适合该项目因素确定的参数比例,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分局上报的材料:

  一、分局书面请示。

  二、纳税人提交的上述材料。

  期限: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市局

  分局工作要求:

  一、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二、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三、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四、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所得税优惠申请。

  五、收到市局的批复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市局工作要求:

  一、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确定所得税优惠的类型和期限。

  二、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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