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扶持资金对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向国际市场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范围
(一)重点扶持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等领域文化服务和相关产品的国际贸易。
(二)积极扶持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广告会展服务等领域文化服务和相关产品的国际贸易。
(三)扶持文化用品及相关设备等领域的国际贸易。
第三条 扶持和重点扶持对象
扶持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规定扶持范围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重点扶持在东方国际文化贸易中心大楼(以下简称文贸中心)内依法注册,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
第四条 扶持方式
扶持方式主要有出口项目资助、贷款贴息、政府委托、房租补贴、贸易企业奖励等。
第二章 扶持项目及资助标准
第五条 扶持项目类别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扶持出口导向类项目、公共服务类项目和房租补贴类项目:
(一)出口导向类项目指扶持对象开展文化“走出去”相关经营、贸易活动;
(二)公共服务类项目指受上海国际文化服务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文促会)委托,通过上海国际文化服务贸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组织、策划、提供服务的、旨在促进我国文化“走出去”的公共服务项目。
(三)房租补贴类项目指扶持对象在文贸中心内注册后租赁房屋并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或在文贸中心内租赁场地开展展示、研发制作、演示、培训、论坛、拍卖、交易等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第六条 出口导向类项目扶持标准
(一)出口贸易资助。出口贸易资助主要是指对扶持对象为实现文化产品或服务项目出口而给予的一次性资助;对扶持对象为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而开展的海外渠道拓展项目给予的一次性资助。
对扶持对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实施并实现海外发行的单个电影、电视剧、商业演出、出版、动漫游戏等文化项目一般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重点扶持对象单个项目一般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二)国际渠道拓展资助。对扶持对象以自筹资金在境外投资、收购或新设出版社、广播电视网、影院及院线、文化艺术演出场馆等有利于推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积累文化产业国际化运作经验的国际渠道拓展项目,一般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重点扶持对象一般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三)涉外版权登记资助。对扶持对象为开拓国际市场,将文化产品或服务(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电视(录像)作品、动漫游戏作品等)在境外版权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进行一次性资助,一般不超过5万元,重点扶持对象企业不超过10万元。
(四)国际认证资助。对扶持对象进行的符合国际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按每个认证项目实际发生费用50%进行一次性资助,一般不超过5万元,重点扶持对象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出口贸易贷款贴息。对扶持对象为实施文化产品或服务项目出口贸易而向银行借贷资金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实际利息支出50%的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一般不超过25万元,重点扶持对象一般不超过50万元。获得贷款的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手续齐全,贷款已经发放或贷款合同正在执行,且利息已按期支付,对逾期利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六)重点出口企业奖励。对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成绩突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的文化企业,综合产品和服务所属行业、出口贸易额、国际获奖情况等因素,每年经评审认定为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5万元至20万元。
第七条 公共服务类项目资助标准
(一)国际市场前期拓展项目。指由平台运营主体组织、策划参加境外文化节展、项目投标、市场调研、会议研讨等针对国际文化市场的前期拓展活动。
(二)境外宣传推广项目。指由平台运营主体组织、策划境外推介活动,租用境外文化会展等场馆进行展示,宣传并推广我国文化产品、项目或服务。
(三)贸易维权项目。指由平台运营主体组织开展涉及国内文化出口企业和文化出口项目国外贸易摩擦和开展贸易维权的服务项目。
(四)专题服务项目。以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为目的,由平台运营主体组织策划、在文贸中心内举办的文化企业交流、专题展览展示、专业研讨论坛、行业专家咨询、人才培训等活动以及平台参加国内文化展会、论坛等活动、建设文化贸易信息公共服务网络等项目。
以上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房租补贴类项目补贴标准
对扶持对象在文贸中心内注册后租赁房屋并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或在文贸中心内租赁场地开展展示、研发制作、演示、培训、论坛、拍卖、交易等文化贸易促进活动,视企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房租补贴。
(一)按租赁面积和租赁时间给予补贴。
租赁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含1000平米),且租赁时间在2年以上(含2年),给予每平米每天2.0元房租补贴,补贴年限最高不超过3年。
租赁面积在500平米至999平米,且租赁时间在2年以上(含2年),给予每平米每天1.6元房租补贴,补贴年限最高不超过2年。
租赁面积在100平米至499平米,且租赁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给予每平米每天1.2元房租补贴,补贴年限最高不超过2年。
租赁面积在100平米以下,且租赁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给予每平米每天0.8元房租补贴,补贴年限最高不超过2年。
(二)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给予补贴
对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并实际租赁文贸中心房屋的企业,给予每平米每天1.8元房租补贴,补贴年限最高不超过3年。
对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至1999万元并实际租赁文贸中心房屋的企业,给予每平米每天1.2元房租补贴,补贴年限最高不超过2年。
对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并实际租赁文贸中心房屋的企业,给予每平米每天0.8元房租补贴,补贴年限最高不超过2年。
(三)对扶持对象在文贸中心内租赁场地开展展示、研发制作、演示、培训、论坛、拍卖、交易等文化贸易促进活动的场地租赁费给予补贴。
对扶持对象的单个项目的补贴比例一般不超过该项目场地租赁总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10万元,重点扶持对象企业不超过20万元。
(四)以上(一)、(二)两项房租补贴方案不可叠加享受,扶持对象可按最优惠条件申请并享受资助,享受房租补贴的办公用房或活动场地不得出让或转租给第三方作其它用途。
(五)房屋补贴类项目补贴遵循“先付后补”的原则,即申请单位需先与平台运营主体签署租赁合同,且已支付房租并取得发票后方可申请补贴。
(六)对于特殊扶持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经文促会办公室初步审核后,报文促会主要领导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特殊情形下的扶持标准
以上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出口项目资助、贷款贴息、企业奖励及提供公共服务、房租补贴的有关支持标准在遇到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布置的特别重大或亟需完成的重大项目、出口前景特别良好或经济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重大项目等特殊情况下,经文促会办公室审核,可由文促会主要领导审议批准后放宽支持额度,最高可放宽至3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申请方式
(一) 出口导向类项目。
1、 申请单位按照“中国文化贸易促进网”(www.culturetrade.com.cn)定期发布的申报要求,可于每年2月和8月向平台运营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 自申报截止日期后2周内,平台运营机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筛选、预审。
3、 平台运营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上报至文促会办公室审核。
4、 文促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5、 文促会办公室将评审通过的材料上报至文促会,由文促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
6、 审批通过后,平台运营机构将在“中国文化贸易促进网”上对核准项目进行公示,并在1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二)公共服务类项目申请方式。每年3月底前,平台运营机构向文促会办公室提交公共服务类项目“年度工作及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经文促会批复同意后,具体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向文促会办公室申报。文促会办公室对每个项目审核并报文促会主要领导同意后,给予批复实施。
(三)房租补贴类项目申请方式。申请一般每年四次,分别在每季度月末前结束。申请单位向平台运营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由平台运营机构进行资格预审后报文促会办公室,文促会办公室对每个项目审核并报促进委员会主要领导同意后,给予批复实施。
第十一条 提交材料
(一)出口导向类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供:
1、《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上个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累计纳税额证明)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7、出口导向类项目费用清单(见附页一)
8、申请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金融机构放贷证明、利息支付凭证等
9、项目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证明材料:出口贸易合同、报关单、外汇收支凭证、获奖证书等
10、其他需进一步说明申报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公共服务类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供:
1、《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公共服务类费用清单(见附页一);
6、公共服务类项目计划书(见附页二);
7、公共服务类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见附页三);
8、其他需进一步说明申报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房租补贴类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供:
1、《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
7、相关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不予支持的项目:
(一)知识产权存在争议;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二年;
(三)申请单位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扶持资金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申请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六)申请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税务申请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
(七)申请单位、项目或产品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
第十三条 告知与回避
申请专项扶持资金资助的项目一经审核批准,将在“中国文化贸易促进网”上进行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文促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资金项目的申报。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遇到与本人有关的资助项目申报评审时,应当回避。
第四章 资金使用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总结
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于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向受文促会办公室委托的平台运营机构提交当年受资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平台运营机构汇集整理后报文促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跟踪与监督
文促会办公室应每年组织两次对扶持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项目资助绩效进行评定,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文促会。
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项目全程跟踪、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调研等。资助金额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为必检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费用
文促会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调研及组织专家评审的费用,报文促会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在专项资金管理费中支出。专项资金管理费按文促会年度批准资助总额度的1%在专项资金中提取。
第十七条 停止资助的项目
文促会办公室对资助项目单位发生以下行为时,将采取暂缓拨款直至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同时在以后3年内取消该违规单位的资助申请资格。
(一)已资助项目未正常开展或实施不力,以致未在计划时间内完成;
(二)违反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和用途;
(三)截留、挪用、侵占专项扶持资金;
(四)同一项目违规重复申请;
(五)存在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扶持资金的行为;
(六)违反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十八条 未能实施的项目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被资助项目单位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告知平台运营主体并转报文促会办公室。文促会办公室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经文促会办公室决定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被资助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提交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提交文促会办公室进行清算。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扶持资金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由上海国际文化服务贸易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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