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动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提高动漫游戏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根据《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结合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为原则,通过培育优秀动漫游戏企业和原创动漫游戏产品,进一步完善动漫游戏产业链,实现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是指在上海注册登记并从事漫画、动画、手机动漫、网络动漫制作、动漫舞台剧制作演出、动漫软件开发、动漫衍生品研发设计的企业。其中,从事电视动画(含手机电视动画、网络电视动画)制作的企业必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动漫产品是指2010年度开发制作的漫画、动画、动漫演出、网络动漫、手机动漫、动漫软件及动漫相关衍生品。
本办法所称网游企业是指在上海注册登记并从事网络游戏开发和运营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2010年度开发制作的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并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 鼓励动漫企业从事原创动漫的开发制作,打造上海原创的动漫形象和品牌,推动上海的原创动漫产业发展。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秀原创动漫产品择优予以扶持和奖励:
(一)动漫出版物首印数在1万册(套)以上或总印数在2万册(套)以上,择优给予该产品著作权人一定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在本市备案公示(立项)并获得相应发行许可的电视动画片,凡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黄金时段(17时至22时)播出的,按照以下标准择优给予奖励:1、二维电视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分钟奖励600元,在省级电视台播出每分钟奖励400元。2、三维电视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分钟奖励1500元,在省级电视台播出每分钟奖励800 元。收视率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电视台年度排名前10位的,将适度给予追加奖励。同一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均有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申请方需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数据报告。
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推荐为优秀国产动画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评定为全国少儿节目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给予适度配套奖励。
(三)动漫企业制作的动画电影上映一年内票房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该企业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网络、手机动漫(包括播出收入、产品授权收入)产品销售年收入15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制作该产品的动漫企业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动漫企业制作的动漫作品获得国际知名动画节展或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的,根据获奖等级一次性奖励20万至30万元。同一影视动画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六)对平面及影视等形式动漫作品进行原创或改编的动漫舞台演出剧(节)目,单台演出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或年演出场次在110场以上的,择优给予该剧(节)目制作机构(需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对尚处于开发制作阶段或已完成开发制作尚处于宣传推广阶段的优秀原创漫画作品、优秀动画作品(需提供剧本和样片),择优予以贷款贴息补贴或前期宣传补贴,其中,贴息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前期宣传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获得此项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
2、体现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
3、与国外制作机构合作生产项目,出口前景良好的;
4、具有创意性、思想性、公益性的优秀原创动漫作品。
本款所指贷款贴息仅适用于通过国内商业银行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动漫作品;宣传推广补贴仅适用于已取得出版发行刊号的动漫作品出版物或具备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动画影视作品。
(八)鼓励动漫企业申报各类产业引导资金和发展基金,对获得国家级扶持的重点动漫企业和动漫项目,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扶持。
第五条 鼓励游戏企业积极开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当代精神风貌的绿色网络游戏产品和严肃游戏产品,产品年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动漫、游戏企业积极开发衍生产品,衍生产品年收益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动漫、游戏企业积极出口原创动漫游戏作品版权和衍生产品。对版权或衍生品出口收入达到20万元的动漫产品及版权或衍生品出口收入达到300万元的游戏产品,择优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动漫游戏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类知名动漫游戏类会展活动,对参展企业的注册费、展位费、装展费等视情给予一定补贴。
第九条 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动漫会展活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十条 同一动漫游戏产品或项目在一年内只能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获得本办法的一次扶持或奖励。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奖励或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从本资金中获得扶持或奖励。
第十一条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均可向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提出申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名单并予以相关资金奖励。各项目奖励额度根据当年度扶持奖励资金总额和项目申报情况等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解释。具体申报和评审事宜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已纳入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项目评审范围,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定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1号),对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