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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列跨入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
2013/9/3    阅读次数:24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近日下发。作为先期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5个城市之一,上海将率先试行相关政策。据了解,此次出台的支持政策包括,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建立相适应的检验监管模式、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实施相适应的税收政策,以及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

  商务部外贸司、电子商务司负责人解读有关政策时指出,出台《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解决近年来我国迅速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的实际问题,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健康快速发展。

  《意见》提出了六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新型监管模式建立以后,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同时,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检验监管模式建立后,将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意见》出台后,将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同时,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新政策下,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可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同时将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

  五是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意见》出台后,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于近期制订并公布。

  六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意见》出台后,将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以不断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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