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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本市中小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3/9/2    阅读次数:1876     

沪府办发〔2010〕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上海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推进本市中小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推进本市中小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促进本市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发展,对上海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现就推进本市中小企业上市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上海市推进中小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

  上海市推进中小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上海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区县政府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特邀单位。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协调本市中小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上市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制定相关扶持配套政策;推进落实相关工作;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由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和上海证监局共同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搞好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改制

  要积极培育上市资源,建立市与区县两级拟上市中小企业的资源库。由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选择一批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成长性良好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企业,分类作为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拟上市后备企业并建立资源库;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选择一批科技型企业,作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后备企业。要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后备企业对改制上市实务知识的了解,积极推进本市中小企业实施股份改制。(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上海证监局、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等)

  三、督促中介机构提高上市服务质量

  要提高中介机构服务企业改制上市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提供上市服务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估价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指导,督促其搞好企业上市各项服务,提高服务质量。鼓励本市中介机构积极参与企业改制上市服务工作。根据企业辅导评估验收情况、上市成功率等建立各类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由企业选择满意度高、实力强、信誉好的中介机构。(责任单位:上海证监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金融办等)

  四、完善跟踪机制,加强综合协调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主动搞好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对本市中小企业上市过程中需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和上报文件等材料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内部流程,建立绿色通道,落实专门人员,限时办结。对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市有关部门及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协调解决。探索建立专家库,为拟上市企业提供咨询意见。要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跟踪机制,及时汇总情况,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等)

  五、加大对中小企业上市的扶持力度

  (一) 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用好专项资金,对本市中小企业股份改制和通过不同层次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给予扶持。鼓励区县政府对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相关费用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等)

  (二) 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上市扶持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进行股份改制和上市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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