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金融办通〔2010〕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上海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市委宣传部、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广影视局、市国资委、市新闻出版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制定了《上海市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繁荣的实施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委宣传部
市金融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文广影视局
市国资委
市新闻出版局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银监局
上海证监局
上海保监局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上海市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繁荣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精神,推进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加快形成上海金融与文化产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推动金融业与文化产业对接,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本市建设国际文化大都市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必然要求。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加快建设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是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战略部署。加强金融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推进文化要素整合和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增强文化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本市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城市“软实力”;有利于拓展金融企业业务范围,完善服务功能,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有利于优化上海人文环境,集聚金融人才,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二、加大对文化产业的信贷投入
(二)加强对优势文化行业和重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对本市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名录》的文化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针对影视、出版、报业、印刷等行业兼并重组和技术升级的需要提供并购贷款,针对设备进口、设备租赁、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展进口开证、供应链融资、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租赁贷款等融资服务。支持向影视、出版、演艺等领域具有较强产品研发、生产、服务和出口能力的内容服务商提供订单融资。
(三)加强对重点文化项目的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本市《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导向、列入国家或市文化发展规划的文化产业项目、列入国家或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的重点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引导商业银行通过联合贷款、银团贷款等方式对融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加强对国家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和上海国际文化服务贸易平台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为其基础设施建设、技术研发、制作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入驻的文化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四)加强对中小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扩大对中小文化企业的担保贷款规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国家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和上海国际文化服务贸易平台,探索发展中小文化企业联保联贷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对于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企业发放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对于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企业,通过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范围。支持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加强合作,试点开展履约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产品。
(五)创新文化消费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文化消费特点,积极开发分期付款等消费信贷品种,扩大综合消费信贷投放。完善银行卡消费环境,积极推动娱乐、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广告、艺术品交易等行业的刷卡消费。
(六)完善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制定明确的文化产业授信政策、信贷目标和实施计划。支持金融机构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特点,设计内部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模型,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对国家重点支持的文化企业和项目,金融机构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重大文艺创作项目,金融机构可结合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评审机制,加强对项目可行性和信用度评估。支持金融机构根据文化企业、文化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建立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适当提高对中小文化企业不良贷款的风险容忍度。推动地方性金融机构设立从事文化产业服务的专门部门,配备相关专业人才。推动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文化产业金融服务考评体系,建立尽职免责和正向激励机制。
三、积极推动文化产业直接融资
(七)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依托资本市场进行并购和重组。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文化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支持处于成长期、发展前景广阔的中小文化企业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支持已上市的文化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开展再融资,通过并购重组、整体上市等加快发展。
(八)加强适合上市融资的文化企业的筛选和储备。建立本市“拟上市文化企业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对于列入“资源库”的文化企业,政府各部门加大沟通协调支持力度,主动积极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推动相关部门简化程序。推动地方证券机构配备熟悉文化产业的投行人员,参与“资源库”建设,对列入“资源库”的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完善本市文化企业上市跟踪机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九)支持本市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文化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运用补贴等方式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文化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支持文化企业选择运作比较成熟的文化产业项目,以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
(十)支持文化产业多渠道直接融资。通过政府注资、吸引金融资本参与等方式,进一步充实国有文化投资机构的实力,提高其对文化产业核心领域和新兴文化业态的投资能力。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投资文化企业债权和股权,参与面向文化产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拓宽处于创业期和成长初期的文化企业的融资渠道。推动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与文化企业的对接。进一步开放文化产业,支持外资、民资等各类资本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投资文化产业。
四、积极培育文化产业保险市场
(十一)进一步开发符合文化产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适合文化产业园区、上海国际文化服务贸易平台、会展、影视制作基地、演艺场所特点的安全责任、公众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领域的责任保险。推动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各类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需要的新型险种和保险业务。推动保险机构对列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名录》的文化企业开展适合其特点的高管责任保险。 (十二)加强和完善对国家和本市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的保险服务。引导保险机构对列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名录》的文化企业,签订一揽子保险计划,合理确定保险费率,提供完善、优惠的风险管理与服务。对列入名录、信誉好、风险低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给予适当的费率优惠。鼓励保险机构为本市受到国家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提供承保和理赔的“绿色通道”。
(十三)加强和完善针对文化出口企业的保险服务。引导保险机构对于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特别是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名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加强与国际救援组织的合作,积极开展文化产业项目人员的境内外急难救助。
五、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综合金融服务
(十四)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求的综合金融产品和特色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将本市列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名录》的文化企业纳入重点战略客户名单。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合作,综合利用多种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推出信贷、债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多种工具相融合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做好文化企业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融资方式衔接。支持金融机构为网络文化等新兴文化业态提供数字化网络化的专业金融服务。
(十五)促进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研究制定有利于本市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和繁荣的配套政策。积极扶持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发展,本市各类机构、企业针对其所拥有的国有文化产权开展转让、租赁、投资等经营处置行为,须通过文化产权交易所进行。支持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扩大服务半径,为全国各地文化企业和个人的股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资产的转让交易活动提供高效、专业的市场服务。支持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提升服务能级,在文化产业领域探索开展资产重组、融资并购、文化创意成果转化等高端增值服务。研究开发文化产权交易指数。培育和发展服务文化产权交易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服务、产权经纪等专业机构。
(十六)大力发展面向文化产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担保业务。培育和发展面向文化产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加大对中小文化企业的融资支持。进一步发挥现有文化产业担保公司作用,引导和鼓励国资、民资、外资等各类资本参与文化产业领域的融资担保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的有关规定申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资助,使各类担保公司更好地为推动中小文化企业发展服务。
(十七)完善对文化企业外汇管理与服务。便利文化企业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满足其合理的用汇需求,简化外汇管理业务流程,提高外汇管理效率。发挥金融机构海外网点的信息和服务优势,为文化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支持。
六、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措施
(十八)建立领导和协调推进机制。在本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金融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协调推进机制。搭建本市宣传文化和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文化企业、金融机构之间多层次的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发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投资指导目录、文化产业园区、重点企业名录等信息和国际文化服务贸易平台发展动态,引导金融机构有重点地支持文化产业。
(十九)设立市、区(县)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出资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向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本市中小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重点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其经核定后的代偿损失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二十)支持文化企业运用金融工具做强做大。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对产业技术升级、文化内容生产等有利于提升本市文化产业综合竞争力的重点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列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名录》的文化企业投保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可按有关规定适当给予保费补贴;对拟上市的文化企业,在企业转制、上市辅导等不同阶段可按有关规定分别适当给予补贴。
(二十一)推动设立文化金融研究机构。委托相关机构联合本市高校、文化企业、金融服务和监管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开展文化与金融结合的相关研究,为政府部门决策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二十二)加强政策落实监测评估。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文化产业金融支持的统计和监测分析。结合本市实际,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
(二十三)加强舆论对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引导。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金融与文化产业对接的宣传报道,促进金融业与文化产业共同发展。对金融机构支持本市文化产业发展成效明显的,要大力宣传、重点报道。对本市文化企业实施开放战略、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有效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的,要给予舆论引领和支持。
本意见也适用于从事建筑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图像设计等创意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