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09〕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财政局、上海银监局、上海保监局《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日
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所合法拥有的且目前仍为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发挥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促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联席会议
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政府法制办、上海银监局、上海保监局等。其日常联系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指导、推进和协调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工作;推动建立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地方性规则;拟订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扶持政策;推进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相关部门和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工作。
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
在联席会议指导下,由市相关部门、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共同构建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服务平台为本市企业提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配套做好知识产权展示、登记、评估、咨询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荐等相关服务。服务平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通过“一门式”办理窗口或网上办理等多种方式,为企业咨询、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市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国家主管部门的沟通,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快速通道。
三、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
(一)制订《上海市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市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要组织市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等机构按照“市场认可、公允合理”的原则,制订《上海市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地方性规则,规范本市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方法。
(二)建立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由知识产权相关领域和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向社会各方提供知识产权专业服务。
(三)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行业自律和人才队伍建设。市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交流、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强化评估质量管理,并会同相关高校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研究培养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人才的措施。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要充分重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加强专业研究力量,规范评估方法,有效提高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水平,为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做好基础性工作。
四、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
(一)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向企业出借资金,企业按期向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偿还本息。
(二)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第三人,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第三人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信用保险,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向企业出借资金,企业按期向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偿还本息。
(三)由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协商确定法律允许的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
五、培育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市场体系
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同其他专业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建立和培育本市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市场体系,提供知识产权质押物转让相关服务,实现知识产权质押物顺利流转。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市场制定知识产权质押物交易的相关规则,规范各类知识产权质押物交易行为,并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知识产权质押物交易情况,向市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反馈申请交易的知识产权质押物再评估和转让成交等相关信息,为知识产权质押物交易相关各方提供配套服务。
六、形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多方分担机制
探索建立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多方分担机制。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发生的风险,由担保机构、保险公司、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共同分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障机制
(一)鼓励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等融资支持的力度。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的要求,落实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有关政策,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开发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二)进一步发挥担保机构的保障作用。市、区(县)各类担保机构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贷款担保体系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09〕32号)要求,积极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各区(县)政府根据区(县)内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加大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性担保支持力度,确保担保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有关区(县)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资金的来源。
(三)积极引入保险机制。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研究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产品,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银保合作,提高保险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保障作用。
(四)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在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同时,由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在贷款贴息、税收优惠和专项补贴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八、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
根据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际需求,选择部分区先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各试点单位要在联席会议的指导下,按照本实施意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商和合作,制定试点方案,落实有关措施,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版权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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