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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3/9/2    阅读次数:2352     
沪人社就发(2009)1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精神,加大融资支持,改善融资环境,现就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开业贷款担保

  (一)担保对象

  1、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2、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二)担保额度

  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

  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上述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经办银行提供有效的担保:

  1、贷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2、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

  3、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4、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有效担保。

  (三)担保方式

  1、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申请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

  2、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其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的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方的个人信用反担保。

  上述第三方应是具有本市户籍,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担保申办流程

  1、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按照原有关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的规定给予办理。

  2、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除按照原有关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的规定给予办理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除按照原有关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的规定以及上述规定给予办理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本人毕业证书、第三方身份证、第三方单位职工证明和由第三方签字的《开业贷款反担保协议书》(第三方须承诺以个人和家庭财产对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的担保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二、关于试行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

  (一)担保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35周岁(含)以下,拟在本市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且有创业项目的,可以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的创业项目计划。

  (三)贷款金额和期限

  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四)担保方式

  创业前小额贷款,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担保。

  (五)担保申办流程

  1、申请人应按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意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创业项目计划书,如实填写《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和《创业前小额贷款计划书》,并签收《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申请告知书》。

  2、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的审核参照开业贷款担保的审核流程给予办理。在财务评估环节,由社会财务咨询机构集中组织专家志愿者等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就创业项目和贷款申请开展论证答辩,最终由社会财务咨询机构根据论证答辩情况出具贷款评估报告。

  三、关于贷款贴息

  对本意见规定的开业贷款借款人,参照原有关开业贷款贴息的规定给予贴息。

  对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贴息:

  (一)贴息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1、借款人按照创业项目计划在本市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2、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

  (二)贴息金额和支付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贴息费用由市、区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市承担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通过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支付给借款人。区县承担部分从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贴息申办流程

  1、借款人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凭还本付息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2、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借款人的创业情况进行核实,并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3、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将贴息资金支付给借款人。

  四、关于贷款逾期

  对本意见规定的开业贷款借款人和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的,参照原有关开业贷款逾期的规定给予处理。

  五、关于工作经费补助

  (一)经年末考核和综合评定,对正常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0.5%。

  (二)积极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工作,经年末考核和综合评定,对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突出且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额/当年到期贷款总额 ? 100%)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为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1.5%。

  (三)上述手续费补助经费和工作奖励经费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开业贷款担保政策、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政策和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借款人在原有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原有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重新享受上述政策。

  (二)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1号)规定的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政策和自主创业经营场地补贴政策延长执行至2011年底。

  (三)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5]30号)中有关小企业再担保和逾期贷款社区合议制度的规定不再执行。

  (四)本意见自二○○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本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办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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