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规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及延期;无前置许可的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无前置许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企业名称、营业期限、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无前置许可、且房屋产权清晰并能提供产权证明的企业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房屋产权明晰并能提供产权证明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不涉及前置许可或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营业期限、出资时间变更登记;企业申请迁入调档;企业迁移登记;企业备案;增、补、换发企业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等12项事项,申请人单独或合并申请的,均由审核合一工作人员独立办理;申请同时包含审核合一和非审核合一事项的,按照“一审一核制”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