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找代办公司注册一家虚假公司,骗取近80万元药品后转卖他人获取钱财。近日,江西省南昌县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杨某、黄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年7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1年3月,病愈后的杨某急需一笔钱来还债,于是,就找到了从前认识的黄某。二人通过网络上的代办公司花了2万元手续费在盐城注册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有限公司,由杨某出任董事长,黄某任财务经理,公司对外宣称经营药品销售。
2011年4月,黄某让公司招聘来的两名工作人员频繁地在网络上发布自己的贸易公司需要大量西咪替丁药品的广告,并主动联系江西某制药公司,声称自己公司的药品是销往欧洲的,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当月中旬,江西某制药公司就派人到盐城考察,查看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情况。为了使对方相信自己,黄某拿出了自己办的假香港人证件,同时要求江西医药公司先寄出产品合格证和两桶大样供自己化验检测。
按照约定,2011年4月底,江西医药公司寄来了大样,未经检测黄某就说药品合格,并让公司的财务人员汇4700元当做大样的货款给江西医药公司。
当年5月,杨某、黄某来到南昌,与该制药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西咪替丁的合同。合同约定,黄某公司以每吨9.6万元单价购买价值76.8万元的西咪替丁药品8吨,货到付款。
5月25日,江西医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药品发送到盐城。当从江西赶来的业务员向杨某、黄某要货款时,黄某就拿出一张150万元的现金汇票单给业务员看,并告诉他“钱已经到位”,等另一家公司的药品过来后一起把货款付清。但当5月30日江西业务员再次联系杨某、黄某时,却发现其手机已经关机,而公司也已搬空。
事实上,二人在与江西制药公司周旋时就已经将药品转移到宜兴的一个厂房,并以每吨7万元分两次卖给了一位蒋姓商人。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