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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印收购凭证票据是否合法
2013/8/29    阅读次数:267     

  1、问:我单位向内审协会支付了会员费,该协会为我单位开具了盖有财政部监制章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请问该收据能否为合法凭据?另外,另一单位为我单位开具的盖有财政部监制章的“非税收收入收据”,该收据能否为合法凭据?是否手写的收据都不是合法凭据,机打的票据为合法凭据?
  答:一、会员费用票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二、非税收收入票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因此,你单位取得非税收入票据,不以手写或机打区分,如开具单位和内容在符合上述规定,可作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2、问:我所一公司由于业务需要,收购废旧钢材,企业为了准确核算成本,问能否自印收购凭证?

  答:根据津国税征〔2004〕8号《关于加强收购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印制自印收购凭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财务制度、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2.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收购项目。

  该公司如果符合以上规定,可以自印收购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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