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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2013/8/28    阅读次数:254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请问如何理解上述内容中“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答:例如: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企业可差额缴纳营业税,避免重复征税问题。

  改为增值税后,试点企业甲将承揽业务分给试点企业丙,丙应向甲开具专用发票。甲凭票抵扣,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可以抵扣,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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