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季申报事项
8月1日后,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了不影响纳税人按季申报,对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原营业税税种核定应在10月申报期后结束,广播影视服务税种核定起始期为7月1日。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应同时申报营业税(7月)和增值税(8、9月)。
(二)申报表调整
1、增值税申报表增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表样另附,简称表四),专门用于税控设备和维护费、分支机构预征税款抵减。对符合要求的允许填报表四,否则不得填报。
2、表四可自动增设行,但最后一行为合计数,“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等于一般纳税人主表34行“本期应补税额”(正数)或者小于或等于小规模纳税人主表第14行“本期应补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备用),否则出错,由填报人修改“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3、《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填写时需先区分应税项目,对交通运输服务和现代服务项目,只能输入2013年8月1日(不含)以前的发票,否则不予接受。租赁项目不受此限制。
4、对只有广播影视服务税种核定的试点企业,不得使用“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5、表二第7行“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改为“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三)文化事业费事项
1、除代开发票附带文化事业费外,涉及原增值税申报表带征文化事业费的做法,自2013年7月(所属期)后结束,不再自动计算。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第42行次,项目“属于广告业差额纳税减除项目的金额和税额合计数”自2013年7月(所属期)后不得填报。
3、增设《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以下简称:文化事业费主表)、《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文化事业费清单)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以下简称:文化事业费代扣代缴表)(表式另附)。申报期与广告服务规定一致。
4、纳税人有广告服务品目核定或缴纳的,可自动调出文化事业费主表和文化事业费代扣代缴表供纳税人选择使用,并允许同时选择。文化事业费代扣代缴表由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人填报。
5、选择文化事业费主表的,自动附带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文化事业费清单由纳税人逐一填报,金额合计栏目等于文化事业费主表第3栏当月数。
6、两张申报表计费收入应大于等于广告服务收入(含税)和代开广告服务收入(含税)合计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