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公司购进一批瓶装矿泉水,矿泉水瓶上印有我公司的标志和产品宣传内容;请问该笔费用是否可以计入业务宣传费在税前列支(不超比例)。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谢谢!
问题答复:
答: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本企业名称、电话、产品标识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在所得税法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扣除,请由主管局根据贵公司该业务的实际情况确认。若购进的该批瓶装矿泉水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以及其中的将购进的货物无偿增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