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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两虚一逃"案件之我见
2013/8/21    阅读次数:283     
  一、“两虚一逃”案件的构成要件

  1.虚报注册资本的含义

  虚报注册资本,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虚报注册资本的构成要件主要有3点:主体是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公司,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以虚报注册资本手段取得了公司登记。

  2.虚假出资的含义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所谓“未交付”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未将自己承诺的出资交付公司。“未按期交付”是指未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期限出资交付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八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期出资,除投资公司外,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公司法》也将“出资时间”作为公司章程必载的事项,股东或者发起人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时间按期出资。

  虚假出资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3点:

  主体是负有出资义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发起人都是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记载于公司成立或者变更文件的主体,未经登记记载的不是虚假出资的主体。

  未将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交付公司。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是否交付公司,不但要将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而且要将涉及产权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如房产、汽车、土地使用权等,办理过户手续,变更到公司名下。

  在公司成立或者公司存续期间。股东虽然虚假出资获得验资报告,但公司设立登记失败,不构成虚假出资行为。“公司股东、发起人”中的“公司”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不包括拟设立的公司。但虚假出资不一定都在公司成立时才出现,公司存续期间,分期交付的,不按期交付出资,也构成虚假出资。一般情况下,执法机关未发现虚假出资,公司已经注销登记,不再追究原公司股东的虚假出资责任。

  3.抽逃出资的含义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施了抽逃的行为,时间点在公司成立后。

  二、依法查办“两虚一逃”案件的几种方法

  1.采用“倒查法”

  即通过检查公司近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看其资产存在形态,分析该公司是否存在问题。可重点查看以下科目:

  查看“银行存款”科目。如果该科目余额长期较大,且无太大变化,则有可能不正常,因为大多公司不会将资金长期存于银行,所以就应核对其银行对账单或直接到该公司开户行查询。对于“现金”科目余额较大的情况,因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限制,除非当事人自己承认,否则即使明知股东将出资挪作他用,但证据难以提取,也不宜定性。

  查看“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科目。如果以上科目余额长期较大且无太大变化,就应查证查实具体内容、属何种性质,是否已经将出资抽走。

  查看“未分配利润”科目。该科目反映的是企业是否盈利,对于在短期内产生大量负数情况,则应加以注意。比如,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从公司账户中提取款项作他用,会计为了平账作出亏损数目,这一行为可以按抽逃出资予以处罚。

  2.采用“顺查法”

  查阅公司成立时或注册资本变更时的银行存款、现金账及相关记账凭证,从而发现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此方法针对公司成立时或注册资本变更时出资违法,而由会计后期处理得表面合法的情况。

  三、注意区分合法的股东借款行为和公司注册资本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问题的答复,执法人员在没有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是缺乏法律依据的。难点问题是如何理解以借贷为名实施抽逃,这是认定抽逃行为的关键。所谓以借贷为名即以借贷为幌子,实质是将已经出资的资金抽回,致使公司实有资本减少。因此,对于股东向公司大笔借款的情形,首先要判断其借款形式的合法性,其次要判断其借款的用途,如果有证据证明以上两项均涉嫌违法,就应该认定股东借款行为侵犯了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益,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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