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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放弃债权之税务筹划
2013/8/7    阅读次数:281     
  学生K所在的W公司,前几年业务情况非常好,股东分红也很丰厚。近几年,由于技术革新慢,产品销量日渐萎缩。K同学说,企业所处行业有点类似胶卷行业,企业很难通过市场推广提高销售量的情况,惟一的办法就是转型。

  由于经营情况不好,W公司的资金链也越来越紧绷,银行也不愿意贷款。前年,为了维持生产经营,只能由股东借钱给W公司发工资。年初,企业准备申请歇业清算。但对于原先股东借给企业的1200万元借款,因无力偿还,去年年底已经做出股东放弃对企业的债权的决定。可是这个决定却让K同学受了一番“惊吓”。

  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作为债权人的股东放弃债权,对于W公司而言,债务人接受债权人的豁免,应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首先应该将这1200万元从其他应付款转入营业外收入,然后将该1200万元合并入W公司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由于W公司持续亏损,这部分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首先弥补亏损,有盈余部分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股东是法人企业,这部分放弃的债权,会计上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在税务处理上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按照财税〔2009〕57号文件之规定: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以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而法人股东放弃债权明显不属于以上6种情况,因此这部分放弃债权造成的损失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虽然W公司没有因为这笔股东放弃的债权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这一做法并不符合企业税务成本经济性的原则。其实有两种方式可以让这笔无法收回的债权造成的损失在法人股东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一种方式是法人股东定期向W公司发送书面询证函,确认债权并进行催讨。等W公司宣告破产清算时,按照上文第一条之规定,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二种方式是债转股。将无法收回的债权转为股权投资,具体操作方式可以是法人股东先投资1200万元到W公司,然后W公司再将1200万元归还股东借款,这样1200万元借款就转为股权投资。

  按照财税〔2009〕57号文件之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因此,当W公司宣告破产清算时,法人股东的所有股权投资减去可收回的部分后的余额均可作为投资损失依照税法程序做专项申报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K同学问,既然第一种方式只要股东不宣告放弃债权,除了定期催讨,基本不需要做什么,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第二种债转股的方式?那是因为如果W公司在未宣告破产清算前,其股权被股东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则原股东的投资成本是原始出资加后续债转股的1200万元,可以避免因为这部分债权在股权转让时造成重复缴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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