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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工商注册门槛降低 有居委会证明可申请登记
2013/8/6    阅读次数:207     
   可“一址多照”、企业名字个性化

    个体商户无固定门店免登记

    日前,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开始执行。石市将通过推进登记改革,放宽核名标准,解除住所限制,降低资本门槛等,培育壮大市场。

    核名标准放宽,企业名字可个性化

    《意见》放宽了近似名称认定条件,要求除容易引起歧义和产生误解的情形外,对拟申请四个字或三个字字号的企业,与其它企业四个字或三个字字号中的两个字相同的,对同音不同字且字形不相近的字号,可以核准。允许新兴行业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允许市场主体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名称中行政区划和字号的前后顺序,市场主体名称的行政区划可以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住所限制解除:有居委会证明就能登记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有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相关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确实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只需提交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允许“一址多照”。

    资本门槛降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含)实收资本可为零

    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最低注册资本有限额规定之外,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有限公司,设立时实收资本可以为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允许公司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20%。放宽对冠“石家庄(市)”企业集团的注册资本要求,科技型集团注册资本合计可放宽至3000万元,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至2000万元;农业开发型集团注册资本合计可放宽至2000万元,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至1000万元。

    重点项目: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许可外,对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前置许可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对省、市重点项目,因条件欠缺,前置审批尚未办理完毕的,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

    个体商户:无固定门店免登记

    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明的新兴行业加大支持力度,按照“非禁即许”原则,工商部门提供“保姆式”服务,专人负责、跟踪指导、全程帮办。

    除涉及安全及前置审批许可的行业外,对个人从事无固定门店的修理、日用品销售、裁剪缝纫等便民行业的,免予办理营业执照。

    取消对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原字号一年内不能使用的规定,只要字号不重,允许其继续使用。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可同时办理注销和开业手续,保证其经营不间断。个体工商户原有的前置审批,只要许可部门确认该批准文件(证件)可由升级后的企业继续使用,此前置审批即可沿用。

    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为注册资本

    股权、债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采矿权、探矿权、林权、土地使用权等可评估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积极支持股权交易平台、投融资平台建设,促进企业股权流动。大力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和银企对接等。

    外埠企业均可在石设立分公司

    外埠企业到石家庄投资设立分公司的,不受企业地域、规模、资金等限制,均可申请设立石家庄分公司。

    下放农业合作社、企业集团登记权限

    下放企业集团登记权限,在县域内的企业集团由现行的市工商局统一登记,变为由县(市)工商局登记。下放农民专业合作社审批权限,由现行的县(市)、区工商局登记,变为委托基层分局受理。

    核准时限:缩短至2个工作日

    改变“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登记审查模式,工商登记机关只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缩短核准时限,提高登记效率。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事项,只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实行网上年检

    企业年检全部实行网上预审,对因企业重组、改制、职工安置等原因无法通过年检,但确需保留营业执照的国有、集体企业,实行企业主体资格延续制度,暂不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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