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孟庆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孟庆弘在没有生产设备和厂房的情况下,于2010年1月15日注册宏盛药业有限公司。2011年3月-12月,孟庆弘让秦龙中药材有限公司为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99984.44元。税额51997.96元,加税合计451982.4元。孟庆弘又为安徽省国泰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25份,金额307051.25元,税额52192.75元,加税合计359250元。总金额707035.69元。总税额104190.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