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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岗人员创业设立公司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2013/7/31    阅读次数:307     

  请问一下2011年下岗人员创业自己设立公司,至今从未享受过纳税优惠待遇,都是按时纳税;能否享受纳税优惠政策呢?具体能够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如果该企业招收其他下岗人员(有失业证)又能享受什么样的优惠呢?请详细说明一下!

  问题答复: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我市定额标准为4800元,即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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