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围绕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行为发生了大量的纠纷和诉讼。考虑到不同市场主体在登记审查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异性,情况比较复杂,如上市公司的股权变更不需要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审查、个体工商户不存在经营者变更登记问题,因此,笔者选取出现问题较多、具有典型意义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审查问题作为讨论的重点。
(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审查的概念
公司登记程序分为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公司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等阶段。
关于公司登记程序阶段的划分,有学者认为可以分为登记申请、受理和审查、登记注册、公示4个阶段。笔者认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之前要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申请决定之前同样要对申请进行审查,受理和审查不是并列关系。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审查是公司变更登记诸多环节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审查是否合法直接决定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
(二)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审查的意义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有5个设立目标: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确定合法经营范围,促进经济和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在国际经济投资与贸易活动中,保护本国经济安全;有利于政府获取市场信息,进行经济调控。
工商登记作为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是政府在对申请者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工商登记是一种政府认可行为,未经政府认可,即未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以市场经营主体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属于非法经营。
工商登记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一制度能够规范市场主体,使市场主体普遍具备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能力;掌握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证国家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公开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利益。
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作为公司登记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当然具有工商登记制度的主要功能,对于实现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设立目标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此外,与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中的审查相比,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审查还具有其独特意义。
1.关系到有限公司的健康发展
实践中,处于变更登记纠纷中的公司效益往往比较好,多数情况是部分股东通过虚假签字等手段伪造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侵吞其他股东的股权。如果公司登记机关不能依法审查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可能引发长期的复议、诉讼以及信访,公司根本无法正常开展业务,资产流失、公司亏损的情况屡见不鲜。
2.关系到有限公司内部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如果公司登记机关审查不严,很容易出现部分股东通过虚假签字等手段轻而易举地把另一部分股东的股权转到自己名下的情形,有限公司内部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势必受到侵害。这样的情形不仅有失公正,降低政府部门的威信,还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
3.关系到有限公司外部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如果公司登记机关不能依法审查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登记公示的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就会失真,误导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不但无法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还可能损害其利益。
(三)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审查的特点
有限公司的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与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审查相比,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审查有3个特点。
1.涉及的时间段较长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的申请材料基本上是公司股东最近一段时间内形成的相关文件,涉及的时间段较短。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可见,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时,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的申请材料基本上都是公司出现解散情形后形成的相关文件,审查涉及的时间段相对比较短。
与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中,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的申请材料虽然基本上是最近一段时间内形成的相关文件,但是,在审查这些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往往需要对照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的有关材料。因此,涉及的时间段往往相对较长。
2.涉及的利益较大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因尚未开始经营业务,审查时很少涉及利益问题。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时,无论是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还是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根本原因往往是公司亏损严重、资不抵债,陷入了僵局。
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原因与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原因大不相同。实践中,变更登记引发纠纷的原因通常是公司积累了一定资产,部分股东通过虚假签字等手段企图将另一部分股东的股权转到自己名下,达到侵吞公司资产的目的。因此,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审查时涉及的利益往往比较大。
3.涉及的关系复杂
公司登记机关对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进行审查时,往往需要考虑多方面的法律关系。
例如,在香港法院委派的临时清盘人变更中国内地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案件中,公司登记机关审查时就需要考虑:(1)临时清盘人有无任免外商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力?(2)如果有这项权力,是根据香港法院委派临时清盘人的命令,香港法律,还是香港判例?(3)临时清盘人提交的有关文件是否需要经过公证?(4)临时清盘人提交的有关文件需要经内地的法院协助执行吗?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直接受理?
再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于1999年11月2日意外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6人,到目前为止,继承人就罗某股权继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罗某的遗孀周某及儿子将罗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张某,张某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审查时就需要考虑:(1)罗某的遗孀周某及儿子是否有权将罗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张某?(2)公司登记机关应当直接对这一权利作出认定,还是应当让当事人先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是互不影响?又如,国有股的转让,应当提交什么文件?是否需要国资委的批文?诸如此类的例子,不胜枚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