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作为税收管理中最后一步,在目前实践工作中,笔者认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纳税人遵从意识不强。
存在未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即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后不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现象。
二是《征管法》关于注销登记的部分规定已经不合适宜。
纳税人整体跨区搬迁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到迁入地办理开业登记,不仅增加了纳税人负担,迁入地税务机关也无法掌握纳税人原有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纳税申报情况。
三是注销清算程序不明确。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纳税人需清算、处置、分配完毕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征管法》仅规定“纳税人需结清应纳税款”,但对结清税款的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存在纳税人申报不全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现象。
四是税务征管系统中相关时限设定脱离实际。
税务征管系统中设置的注销检查任务完成时限为10天,远远低于税务稽查60天的时间要求,无法保证检查质量;对注销检查期间的规定也不明确,有的地方规定检查期限为2年,有的地方规定3年。
五是个体工商户应注销未注销问题较为突出。
存在大量停止生产经营的不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未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征管系统信息不实。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来进一步完善注销登记管理:
一是强化部门配合。
严格执行先注销税务登记再注销工商登记的相关规定;通过风险管理流程按月比对分析工商税务注销登记不一致纳税人,强化后续管理,保证双方注销登记一致;国地税联合,对超过2年既未缴税也未领购发票的纳税人推送税源管理机构或代征单位实地核实,对已停止经营的纳税人集中注销。
二是修订征管法相关内容。
在税务征管信息系统能实现省级大集中的条件下,可将省内原跨区变更纳税人需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规定修订为直接跨区变更登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是明确纳税人注销受理标准。
纳税人需在清算、处置、分配完毕后,对其生产经营、清算、分配三个期间的税款申报完整方可申请注销。
四是统一注销检查标准。
根据不同纳税人情况设置不同的检查实施时间,建设全省统一的注销风险模型,根据模型识别情况分别推送税源管理部门或稽查部门应对处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注销案件提交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