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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局局长卢炳辉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发言摘要
2013/7/8    阅读次数:370     

准确把握商事登记实质 深入探索“宽进严管”体系
——广东省工商局局长卢炳辉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发言摘要

  一、改革的总体情况

  (一)周密调研筹划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委委员在省委十届八次全会上所提建议分工办理方案》关于“支持深圳市开展商事登记制度先行先试工作”的要求,2010年,深圳市委、市政府和省工商局正式启动专项调研论证;省局专题调研小组多次赴深圳、珠海、东莞、顺德等地开展调查研究,赴香港考察学习其公司注册(商业登记)制度、牌照制度和监管制度,积极向总局请示汇报,不断改进完善改革的总体思路、目标方向和主要措施。我们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借鉴国际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市场监管的成功做法,着力解决现行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方面的突出问题,探索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准入体系,加快建设“宽进严管”登记管理新体制,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大力推进实施

  2012年,省委、省政府把握国家赋予我省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有利契机,大力推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走访总局,得到工商总局的鼎力支持。2012年3月,总局下发《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明确支持我省在深圳和珠海横琴开展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围绕总局《意见》的贯彻落实,省政府选取深圳、珠海、东莞三个市和佛山市顺德区开展商事登记改革试点,批准揭阳、肇庆、惠州、清远、佛山、梅州等市试行企业登记注册及相关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涵盖了市场主体准入的各个领域;总局先后批复同意我省商事登记改革试点范围扩大为深圳、珠海、东莞和佛山顺德,批复同意在深圳、珠海两地率先试行精简后的新版营业执照。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圳、珠海两个经济特区借助经济特区立法优势,从立法源头上探索重构以“宽进严管”为基本特征的商事登记制度;东莞、顺德两个“非特区”市注重改革措施与现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衔接,尽可能地减少制度变更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力求发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改革的综合效应。

  (一)共性的改革内容

  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针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多而不清”的问题,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性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为此,我们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进行了改革。这与国务院改革方案中提出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的方向一致。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两项改革(注册资本认缴制也是国务院改革方案中确定的改革内容)。对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由股东自行约定,登记可不提交验资证明,放宽注册资本其他限制性规定。对于住所(经营场所),实行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相分离,放宽企业场所登记条件,简化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优化登记流程,提高服务效能。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及年检,试点全流程网上服务模式,开展电子营业执照探索,进一步缩短办照时限,以服务方式的创新促进服务效能的提升。

  改革监管方式,探索“宽进”后的“严管”体系建设。争取省人大修订《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细化落实了“谁审批、谁监管”原则,进一步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推进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和制度;建立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改革传统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监管模式为信用监管模式;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强化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

  (二)不同的改革举措

  在适用范围上,深圳、珠海两市均明确行政辖区内所有商事主体的登记统一按照改革后的商事登记模式进行,而东莞、顺德两地则考虑企业实际需求,允许市场主体自行选择改革后的登记模式或原登记模式办理登记。

  在经营范围登记上,深圳、珠海两市规定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约定,其中深圳明确经营范围是商事主体的备案事项。东莞、顺德两地保留经营范围登记,但采用较为宽松的核定原则,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门类或大类对经营范围进行表述;对涉及许可经营但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东莞采取先予核定后加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顺德则在许可经营项目前加注“筹办”。

  在营业执照及其记载事项方面。根据特区立法和国家工商总局批复,深圳和珠海于今年3月1日起试行新版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种类由原来的18种精简为8种(含4种保留不变的特殊证照),营业执照上不再记载“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等内容,但加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网址等信息,以便社会公众查询。同时,深圳、珠海两市通过特区立法确认企业电子档案和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东莞、顺德两地继续使用现行营业执照版式,但对营业执照上“实收资本”等事项的表述作了调整。

  三、改革的初步成效

  (一)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调动了群众投资创业积极性

  今年3~5月,深圳、珠海新设市场主体同比分别增长133%和76%;商事登记改革试点近一年的东莞和顺德,今年3~5月新设市场主体也保持了25%和20%的较高增幅。另据统计,深圳、珠海新登记主体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两市新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法人企业分别占总数的95%和92%,新登记企业在第三产业的比重分别为94%和84%,符合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

  (二)提高了准入服务效能,改善了政府形象

  改革后,试点地区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压减,办理证照明显提速,工商登记时间普遍缩短至3个工作日内,深圳、东莞等地实现当天办结;顺德区属部门基本实现审批时限比法定时限缩短50%。东莞市推行工商登记“5115”标准化服务,申请人到达行政服务中心后轮候取号时间不超过5分钟、办理时间不超过1小时、一般业务都在1天内办结、最长办结时间不超过5天,受到社会群众的广泛赞扬,基本实现了工商窗口服务效能“零投诉”。

  (三)进一步厘清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推进了政府职能转变

  实行“先照后证”,直接破解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不清,证、照互相前置的困局;工商登记前端放开后,形成对后续审批许可的倒逼机制,推动各地及相关部门更加自觉减少、下放和转移企业登记相关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去年以来,深圳市取消、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113项,减幅达32%。

  (四)推进了市场监管体系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了营商环境

  改革强化落实了“谁审批、谁监管”和行业管理原则,进一步厘清了部门监管职责。试点地区加快跨部门信息共享制度和信息平台建设,强化对商事主体的信用监管,形成商事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严管”机制,促进了企业诚信建设。东莞市政府下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对33个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逐一明确;市电子政务办牵头开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54个审批监管部门共享424类政务信息数据847万余条,基本实现了企业登记信息、审批监管信息的实时共享、公开。

  改革显示的更长远效应,主要体现在改革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作用,和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倒逼作用上,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理顺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能;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改革的几点体会

  (一)改革必须紧紧依靠工商总局和地方党委、政府正确领导

  试点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国家工商总局的正确领导,遇到问题及时向总局请示,得到总局的大力支持;始终坚持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二)改革必须加强法制支撑

  改革涉及到责任体系的重构,部分突破了现有法律制度的规定。为此,对市场主体存量大的深圳,我们要求并支持他们先立法后改革。珠海提出将改革扩展到全市并得到总局认可后,我们支持、推动珠海先行制定了《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东莞、顺德两地也都通过市(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颁布改革方案。

  (三)改革必须进行系统规划,整体推进

  商事登记改革的基础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的保障是进一步调整和明确部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到位;改革的支撑是建立互联互通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各个要素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改革需要顶层设计、系统规划、整体推进,否则,将难以达到改革的预期目标。

  (四)改革必须从内形成共识,于外营造氛围

  改革重新构建了各市场监管部门间的职责配置,迫切需要在体制内特别是市场监管职能部门间形成共识;改革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减少了政府在准入环节的审查范围,但不是要放松政府监管,而是要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管,调动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迫切需要在社会上营造普遍认知和支持氛围。

  五、下一步工作设想

  (一)开展改革试点绩效评估

  引入第三方,深入开展全省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评估。与此同时,我们将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抓紧研究制定广东工商系统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业务规范等。

  (二)整体推进商事登记及相关领域审批监管制度改革

  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规范统一”的要求,推动各部门最大限度实行简政放权、优化规范审批流程;进一步落实“谁审批,谁监管”原则,推动各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严管”机制、制度和方式,提高协同监管效能;推动建设全省统一的商事登记许可与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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