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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3/7/4    阅读次数:283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有关单位:

现将《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试行)

 

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全面提升徐汇区域综合经济实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道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意见》(沪府〔2008〕7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

一、指导思想

按照“扩大规模、提升能级、融合创新、聚集特色、培育品牌”的原则,依托区域经济发展基础和丰富的科技创新资源优势,以能级提升和产业化为着力点,以科技创新为支撑,重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发展格局和创新驱动的发展模式。

二、发展目标

以建设和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为目标,以重点发展区域的项目建设为载体,加强规划引领、资金引导和政策聚焦,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融合发展和创新发展,“十二五”期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明显快于产业总体增速。

三、主要任务

重点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信息制造业、生物医药产业、新材料和新能源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发展,积极培育能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和鼓励自主创新等方面实现突破。

优化整合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各类专项资金,加大专项资金在产业结构优化、商务成本降低、重大项目推进、产业环境改善等方面的投入。

四、配套政策

(一)提升产业能级

1.   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的企业,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经认定,对其租购办公生产场地的相关费用给予10%-30%的补贴,总额不高于150万元。对已落户本区的企业,根据其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的情况,经认定,可以参照上述标准适当补贴。

2.   对新引进的综合优势明显的企业,在迁转过程中因政策性原因产生相关费用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3.   对新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的企业,根据其产值、收入、利润等形成的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的相应部分,经认定,给予最长不超过六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人才建设等方面。对于已落户本区的重点企业,根据其原享受政策和对区域经济社会新贡献等综合情况,经认定,可参照给予适当扶持。

4.   对科技小巨人企业在重大融资和重组中发生的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补贴。对新建的企业工程中心,按照不高于新增投资20%的比例给予补贴,总额不高于100万元。

5.   企业上市最高可享受300万元扶持。企业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系统挂牌,得到市相关政策扶持的,按照不高于10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上市后则按照可获得的相应扶持额度给予差额补贴。

(二)完善产业配套

6.   对创业孵化企业和专业孵化器主体,经认定,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综合性扶持。对孵化毕业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对区域经济社会新增贡献部分,给予三年的综合性扶持。对加速器管理公司接收孵化毕业企业发展的,经认定,按接收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新增贡献部分,给予三年的综合性扶持。对孵化器推荐孵化毕业企业留在徐汇发展的,经认定,按推荐企业原贡献水平,给予三年一定比例的综合性扶持。对科技园区管理公司,经认定,给予五年的综合性扶持。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和人才建设,以及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的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和环境建设。

7.   对新建和改扩建的各类园区或载体,经认定,按照建筑面积给予不高于150元/平方米功能性的建设与使用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新建或改扩建新增投资总额的10%。

8.   对在载体功能建设和产业公共服务方面有较大成效,且对载体内企业发展确形成支撑的,给予每年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

9.   对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信息服务业、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按实际发生的产品测试、认证登记等费用给予15%的补贴,总额不高于10万元。对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发展研究、重大活动和会议论坛等给予一定的资助。

10.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单位,按其所参与制定标准的层级和数量,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奖励。对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按其承担项目的层级,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对新引入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按其技术委员会的层级,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奖励。对取得市级以上标准化技术成果的企业,按其取得成果的层级和数量,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各类标准化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

11.对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根据企业对区域经济的贡献,每年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贴息扶持;对于国家、本市及区有关部门认定或立项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产业园区新建项目等重大建设投资项目的贷款,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贴息扶持;对于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火炬计划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知识产权项目等项目的贷款,给予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扶持。对于企业支付给各类担保机构的担保费,每年给予不超过90万元的贴费扶持。

(三)鼓励自主创新

12.对申请各类知识产权给予不高于3000元的补贴。对新授权专利给予不高于5000元的补贴。对申请国外和pct专利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补贴。对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和专利战略、对自主知识产权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给予不高于20万的补贴。对国家和上海市各类知识产权和专利试点、示范的园区、企业或学校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资助。对各类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专利池等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补贴。

13.对新列入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的,给予不高于50%的配套支持,资助资金不高于该项目新增投资总额的20%,总额不高于500万元。

14.对利用高新技术和信息化改造提升制造业、带动支撑现代服务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新增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助,总额不高于500万元。

15.对科研院所、高校和大企业集团根据与区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实施的合作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和产业联盟、社会管理和民生科技的应用示范工程和智慧城市的建设工程项目,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补贴。

五、附则

(一)本意见实施前已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或本区颁布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二)企业在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国家、上海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本意见自2011年7月15日起试行。

 主题词:科技  高新技术  产业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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