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规定,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考虑到该项注册登记和代理人工商登记属于双重审批,对代理人的条件要求可以在工商登记时一并审核,没有必要对代理人实行注册登记。据此,草案删去该条中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