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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税控普通发票明细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7/1    阅读次数:184     

文号: 沪国税征科〔2013〕16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3-06-21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关于开展普通发票明细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3〕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税控普通发票明细数据采集工作,充分运用发票信息,加强信息比对分析,形成有效的税务机关监管和社会监督机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推行范围和工作目标

  税控普通发票明细数据采集的推行范围是本市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开具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平推、卷式)、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平推、卷式)、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其中使用税控器开票的纳税人应先行推行。

  2013年底前,税控普通发票明细数据采集工作应覆盖税控器开票纳税人户数和用票量的70%以上(用票量统计口径主要关注纳税人验旧发票的明细数据报送情况)。

  二、数据采集内容和时限

  纳税人应于每月(季)的1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季)税控普通发票开票数据,包括:汇总数据、使用数据、日交易数据和明细数据。

  纳税人在非征期报税时,也应一并报送开票汇总数据、使用数据、日交易数据和明细数据。

  三、数据采集渠道

  (一)远程报税

  开通税控收款机远程抄报业务的纳税人,应使用新版税控收款机远程抄报系统客户端(V1.2.2.1122版)报送开票数据。新版客户端软件已于2013年6月1日发布,纳税人可在上海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网站(www.aisino.sh.cn)下载更新。新旧软件换版过渡期为2013年6月1日至9月30日,此期间新旧版客户端同时使用。2013年10月1日起,纳税人一律使用新版远程抄报系统客户端,旧版软件停止使用。

  (二)直联报税

  具备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使用税控器开票软件直联报送开票数据:

  1、使用税控器开票;

  2、具有企业数字证书(CA证书);

  3、开票计算机可访问互联网;

  2013年6月1日起,需开通此项功能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备,由税务机关分批次组织税控服务商免费提供操作培训和软件升级服务。

  (三)上门报税

  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可持用户卡和U盘在自助办税终端(ARM机)或办税服务厅人工窗口办理税控普通发票开票数据报送业务。为避免因用户卡存储空间不足导致明细数据无法正常导出,开票汇总数据、使用数据、日交易数据应使用用户卡存储,明细数据应使用U盘存储。用户应在办理数据报送业务时,主动出示用户卡和U盘。

  四、具体实施工作

  (一)市局负责:

  1、制定推行方案,确定推行范围及步骤,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及相关工作内容。

  2、召开相关税控收款机服务商会议,通报采集工作情况,明确企业培训、系统升级、服务等工作要求,敦促服务商确保服务质量,做好相关工作,努力做到纳税人无投诉。

  3、部署分局推行工作并及时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解决推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二)各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包括:

  1、编制本区具体推行计划

  按照市局的推行步骤,制定每周工作计划并将推行工作细化到每户企业。

  2、做好政策宣传

  做好推行税控普通发票明细数据采集的宣传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推行氛围。

  3、事前告知纳税人

  事先书面告知纳税人推行工作的具体事项,内容包括软件升级、抄报税培训的时间地点,网上抄报税企业远程抄报客户端升级须知以及注意事项等。

  4、修改申报标志

  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税务端)内,修改用户数据报送类型为“发票明细”,修改用户数据报送方式为“点对点”。

  5、加强税控收款机服务商监管

  在推行工作中,各分局要加强对税控收款机服务商的监管,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若发现其有借机强制收费或搭销等侵害纳税人权益的情形,要坚决严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

  (三)纳税人应根据各分局推行计划安排,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执行1次抄报税

  标志修改后,纳税人需要进行1次申报并完税,完税成功后回传监控数据,税控设备内的申报标志将自动更新。

  2、升级税控软件

  远程报税的纳税人应于10月1日前升级税控收款机远程抄报客户端至V1.2.2.1122版并完成纳税户信息登记、税控机具登记和CA证书注册及注册结果下载等工作。

  直联报税的纳税人应于修改申报标志前完成操作培训和软件升级、CA证书注册及注册结果下载等工作。

  上门采集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税控器开票软件升级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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