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总局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对于2013年4月1日之后报关的进口机动车,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应同时提交含有二维条码的《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简称二维码信息)。
二维码信息由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总代)随车配发。对于不通过总代进口的车辆,车辆进口单位(或纳税人)应先通过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网站(www.vidc.info)填报、上传车辆电子信息,并打印二维码信息,纳税人在完成上述事项的3个工作日后可向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应用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