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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保管发票应当注意的细节
2013/6/25    阅读次数:194     

  案情简介:某酒店开业后在税务机关申请领购通用机打发票,次月,其会计人员持已开具发票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发票验旧并申请领购空白发票,税务人员在发票验旧过程中,发现该酒店有一份发票票面开具金额201元,在税务部门系统中已作废,但实物发票未注明“作废”字样且无发票联,经询问得知发票联已遗失,税务人员当即告知纳税人该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和保管发票,必须进行相应处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据此,税务机关要求该酒店在作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责令提请发票遗失的书面报告,登报声明作废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酒店处以2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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