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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
2013/6/20    阅读次数:265     

  改革开放不进则退,改革创新是上海谋求新发展、实现新突破的根本所在。6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决定》自6月20日起开始实施。

  “当前,上海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制定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凝聚改革创新共识,激发全社会改革创新活力,营造有利于改革创新的社会环境,并为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在6月19日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说,《决定》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重在切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着力解决上海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一是通过宣示性以及激励措施规定,解决要不要改革创新的问题;二是通过明示改革创新的法治路径,解决改革创新遇到制度障碍怎么办的问题;三是通过有关专门条款,解决改革创新动力和改革创新不成功怎么办的问题。

  “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社会活力的‘加法’。”丁伟说,政府改革创新要把转变政府职能放在核心,重在向市场、社会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严格事后监管,这是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的客观要求。为此,《决定》专门增加一条,立足以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改革创新工作。

  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的关系,首先必须摒弃将两者截然对立的零和思维。在丁伟看来,两者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形成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正和博弈”状态。为将改革创新的内在要求和坚持法治原则有机结合,《决定》着力在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全社会都应当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资源及国家政策资源,推进改革创新。二是要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全面履行职责,对于改革创新中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规定,推进改革创新。三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开展改革创新。

  《决定》对存在法律制度障碍的改革创新,明确了三条法治路径。第一,涉及国家事权的改革创新,积极申请国家授权试点。第二,积极发挥先行先试平台作用。《决定》第五条提出要充分发挥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平台的作用,也鼓励其他区县开展各类专项改革创新试点。第三,积极发挥本市制度保障作用。《决定》第六条要求市人大、市政府应当根据改革创新需要及时制定、修法、废法、解释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等。

  改革创新是一项突破性的实践活动,其本身意味着革故鼎新,破除陈规戒律,这注定了改革创新之路布满荆棘、充满挑战,改革者需要有“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胸怀和担当。丁伟说,上海当前需要消除干部群众中存在的“不想改、不敢改、不愿改”的思想顾虑,需要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为此,《决定》规定了市政府设立面向全社会的改革创新奖。在激励保障机制上,除要求政府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外,也鼓励有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等方面实施相应的考核制度支持改革创新;为真正的改革创新者解决后顾之忧,《决定》在地方立法权限内作了积极探索,在法制框架下为“试错”护航,明确规定:对于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这一规定同样旨在改革创新与依法办事之间寻求平衡点,意在护佑改革者涉过险滩,鼓励排头兵、先行者担当起改革先锋的责任。”

  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考虑到采用法律性问题《决定》的立法体例,难以对政府改革创新的具体职责、决策程序以及免责的具体操作等作出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市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出台相关配套规范,全面贯彻落实本《决定》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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