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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2013/6/19    阅读次数:460     

  (一)初创期场地房租补贴
  1、申请条件: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或毕业后两年内的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本市注册登记(认定)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组织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租赁符合条件的经营场地开展创业活动,并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2、补贴标准:根据创业组织当年从业人员人均租金及从业人员中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确定,年度人均补贴最高不超过2800元,并以创业组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为限。
  3、享受期限:2010年12月6日起执行,至2015年底止。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认定)起的三年。
 
  (二)开业贷款担保
  1、申请条件:
  (1)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在本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
  (2)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以上两种情况之一),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 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 申请人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0%,能够按规定提供必要的个人担保;
  • 申请人所办的劳动组织注册地与经营地必须一致,必须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
  • 非正规劳动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农村富余人员不低于70%;
  • 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吸纳“三类”人员不得低于50%,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吸纳三类人员不得低于70%;
  • 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能够提供最近一期纳税凭证。
  2、补贴标准:1)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2)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3、享受期限:开业贷款担保期限最长为3年。
 
  (三)开业贷款担保贴息
  1、申请条件:1)开业贷款借款人自开业贷款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2)按规定还清开业贷款本息;(3)所办劳动(经济)组织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三类人员)并保持就业稳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贴息金额为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三类人员)每人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0元,并以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为限。
  3、享受期限: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期限。
 
  (四)创业见习
  1、申请条件:35周岁以下本市户籍或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到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
 
  2、补贴标准:按月最低工资的80%给予学员生活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再给予金山区户籍学员300元/月补贴。
  3、享受期限:根据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本区经营性非正规就业组织转制补贴(本政策不能与开办费补贴同时享受)
  1、申请条件:凡本区经营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自2012年1月1日起转制为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的,并持续经营10个月以上,至少带动本区户籍1人以上就业(含1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给予每户3000元的一次性转制补贴。
  3、享受期限:一次性补贴。
 
  (六)社会保险费补贴
  第一:本区户籍创业者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除外)在初创期18个月内可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1、申请条件:本区户籍创业者于2012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在本区注册并经营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除外),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初创期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2、补贴标准: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每户补贴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
  3、享受期限:补贴期限为一年。
 
  第二:本市非金山户籍创业者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除外)在初创期18个月内可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1、申请条件:本市非金山户籍创业者于2012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在本区注册并经营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除外)3人以上(含3人),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初创期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2、补贴标准:按稳定就业(连续就业十个月以上)人数,每人补贴2000元的社会保险费,每户补贴额度不超过5万元。
  3、享受期限:补贴期限为一年。
 
  (七)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奖励补贴
  第一:本区户籍创业者创业带动本区户籍人员就业一次性奖励补贴
  1、申请条件:本区户籍的创业者于2012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在本区注册并经营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创业后带动本区户籍6人以上稳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在初创期18个月内持续经营10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组织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每户奖励额度不超过50000元。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每户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0元。
  3、享受期限:一次性奖励。
 
  第二:本市非金山户籍创业者创业带动本区户籍人员就业一次性奖励补贴
  1、申请条件:本市非金山户籍创业者于2012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在本区注册并经营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创业后带动本区户籍6人以上稳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在初创期18个月内持续经营10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组织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每户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0元。
  3、享受期限:一次性奖励。
 
  (八)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奖励
  1、申请条件: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本区户籍大中专毕业生于2012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在本区注册并经营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在初创期18个月内持续经营10个月以上的,并至少带动本区户籍1人以上(含1人)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户奖励10000元。
  3、享受期限:一次性奖励。
 
  (九)开办费补贴(本政策不能与非正规就业组织转制补贴、本区青年参加创业培训(见习)后成功创业的一次性补贴同时享受)
  第一:享受对象为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
  1、申请条件: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2012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在本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至少带动1名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持续经营1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补贴2500元。
  3、享受期限:一次性奖励。
 
  第二:享受对象为个体工商户
  1、申请条件: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2012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在本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至少带动1名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持续经营1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
  3、享受期限:一次性奖励。
 
  (十)本区青年参加创业培训(见习)后成功创业的一次性补贴(本政策不能与开办费补贴同时享受)
  第一:享受对象为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
  1、申请条件:35周岁以下的本区户籍劳动者,2012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我区组织的创业培训或创业见习后成功在本区开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并带动就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2、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
  3、享受期限:一次性奖励。
 
  第二:享受对象为个体工商户
  1、申请条件:35周岁以下的本区户籍劳动者,2012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我区组织的创业培训或创业见习后成功在本区开办个体工商户,并带动就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2、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
  3、享受期限:一次性奖励。
 
  (十一)创业园区房租补贴
  1、申请条件: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或毕业后两年内的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本市注册登记(认定)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租赁创业园区开展创业活动,并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在获得市有关房租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贴,但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房屋租金。
  3、享受期限: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认定)起的三年。
 
  受理机构:创业组织注册地所在各街镇(工业区)劳动保障事务所

  附:各街镇(工业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名录

街镇(工业区)

劳动保障事务所地址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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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53407

朱泾

人民路360

5731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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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乐路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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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升路55033

67235356

金山工业区

亭卫公路6735

57270729

张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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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1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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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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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60692-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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