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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2013/6/19    阅读次数:36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金山区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金府【2011】1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支持对象,除文中明确的以外,均指由金山区税务机关直接征管,在金山区投资落户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以本区产业部门的界定为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山区科技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指由区财政拨付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创新资金必须用于与企业科技创新直接相关的活动。
 
第二章        金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五条(支持对象)
  在金山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良好的成长性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具有创新性、规模性与示范性的企业。
  第六条(申报条件)
  申报“金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
  2、企业研发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
  3、企业前两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
  4、拥有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有良好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
  6、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前二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年增长率达到20%以上,且净利润不能为负;
  7、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8、已建立科技研发部门,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开展了产学研活动的企业优先。
  第七条(实施与管理)
  经评审、认定的金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创新资金并实施为期一年的合同目标管理。合同期满后六十天内,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并择优推荐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
 
第三章        金山区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八条(支持对象)
  在金山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产品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研发机构(技术协作关系),共同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已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第九条(申报条件)
  申报金山区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品);
  2、转化的项目(产品)必须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且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3、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运行状况良好;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5、前二年企业科研投入占年主营业务收入的4%以上。
  第十条(实施与管理)
  经评审、认定的金山区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创新资金并实施为期二年的合同目标管理。合同期满后六十天内,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四章        金山区企业科技研发中心
  第十一条(支持对象)
  金山区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包含金山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申请受理、评审认定、资助和管理等工作由区经委组织实施)。
  金山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具有工程研究与开发队伍,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能为相关企业或单位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开发主体。
  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服务的机构,有较完善的技术开发体系和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开展研究开发的办公和试验场所,有较先进的实验基础条件和工程技术试验条件,有必备的实验、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第十二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金山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应是在本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鼓励本区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必须附有联合申报协议书,明确一个主要申报单位,以及各个申报单位在中心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2、申报主体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前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达到3000万元,前二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须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拥有一支12人以上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5、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独立的研发场所,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二)申报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应是在本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规模达到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在产品品种、质量、技术水平以及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在本区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保证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人员有一定比例和结构层次,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60%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总人数的40%,技术中心科技人员不得少于12人;
  3、企业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较完备的仪器、设备和场地等设施,用于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企业技术中心的年科技投入不低于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3%,并逐年有所增长;
  4、申报企业必须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有专利申报;
  5、企业技术中心内部组织管理合理、高效,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有明确的中长期开发目标;
  6、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被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实施与管理)
  经评审、认定的金山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全额拨付创新资金并颁发认定标牌,纳入金山区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
  金山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不通过的取消已认定资格。
 
第五章        专利费用资助
  第十四条(支持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中国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及授权的企业,或在中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企业。
  第十五条(申报条件)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且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同一专利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仅能就其中一项专利费用开展资助:
  1、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
  2、就同一技术方案的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申请多项发明专利的。
 
第六章 金山区专利新产品
 
  第十六条(支持对象)
  金山区专利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和销售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  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新产品是指专利已授权、法律状态有效的新产品。
  第十七条(申报条件)
  1、在本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产品拥有的专利技术属于申报企业;
  3、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
  4、产品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国际先进;
  5、产品已推向市场,且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实施和管理)
  经评审、认定列入金山区专利新产品计划的,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创新资金并实施为期一年的合同目标管理。合同期满后六十天内,企业向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并择优推荐申报“上海市专利新产品”。
 
第七章 金山区专利示范企业
  第十九条(支持对象)
  注册并纳税在我区、拥有较好专利工作基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十条(申报条件)
  1、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1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近两年有5件发明专利申请或10件其他专利申请;
  2、企业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专利产品销售收入达到主营业务收入的30%;
  3、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的4%用于投入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并设有研发中心或科研部门;
  4、拥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少于1名专利工作者。
  第二十一条(实施与管理)
  经评审、认定的金山区专利示范企业,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创新资金并实施为期一年的合同目标管理。合同期满后,企业向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并择优推荐申报“上海市专利试点企业”或“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
 
第八章 配套扶持
  第二十二条(支持对象)
  凡《金山区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金府【2011】18号)文中涉及的获得国家、上海市认定、资助,同时本区明确给予配套扶持、资助的企业或项目。
  第二十三条(申报条件)
  当年度获国家、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资助的企业或项目。
 
第九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区级认定项目)
  本细则所称的区级认定项目包含金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金山区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金山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金山区专利新产品和金山区专利示范企业。
  1、发布指南。由区科委采用书面通知、网上通知等方式告知企业。每年4月份开始申报,以具体发布的通知为准;
  2、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通过网上或书面形式向区科委申报。申报材料具体要求以发布的通知为准;
  3、评审认定。区科委在集中受理和组织专家评审后提交由区科委、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审核小组拟定入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确定无异议后,由区科委签订项目目标管理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的指南发布、申报受理、评审认定、资助和管理由区经委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专利费用资助)
  区科委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窗口常年受理,每年五月、十月对专利费用资助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拨付。专利费用资助申报时间为中国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中国发明专利实质性审查通知书、中国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通知书发文日期后的六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配套扶持资金)
  企业在获国家、上海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通过验收的文件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资助资金补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材料,填写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科委。区科委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窗口常年受理此类项目,每年集中审核、集中资助。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区发改委、区经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按《金山区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金府【2011】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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