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对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
2、享受政策:对于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受理机构:金山区就业促进中心开业指导部门
联系地址:石化卫零路365号
咨询电话:679619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