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对象: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2、享受政策:在上述企业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减免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其中,属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则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上述两种类型纳税人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个人)所得税。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了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增值税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切实减轻一部分纳税人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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