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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政策回顾《公司注册资本分缴办法》
2013/6/18    阅读次数:219     

  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实现打造知识杨浦的目标,工商杨浦分局按照市工商局提出的三个理念四个提升的要求,在积极行政的理念下不断改革创新,经请示并得到市工商局的同意,在杨浦区试行公司注册资本分缴办法。

  一.适用范围
  注册资本分缴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公司注册资本,且对注册资本金额不设置上限。全市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开业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均适用该办法。

  二.实施意义
  一是从出资人的实际情况出发,降低了出资门槛,合理分解了企业在市场准入时筹(融)资难度,有利于鼓励人们自主创业;二是针对目前虚假  出资、垫资验资和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采取分缴办法使资本显形化,同时加强章程对股东的约定,突出企业的自律;三是注册资本分缴办法符合我国公司法发展的趋势。


  三.登记程序
申请人先到工商注册大厅咨询窗口领取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表式,同时应了解公司注册资本分缴的要求、章程应载明的内容、营业执照标注和有效期等内容。
 

  四.登记要求
  1.出资。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股东应按各自的出资比例缴纳首次出资部分,其缴纳方式必须按《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且数额不得低于三万元人民币,未足额出资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清。
  2.转让。股东未按期足额缴付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缴出资额,其他股东可以缴清剩余出资,并办理股权内部转让登记,也允许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条件下向股东以外的出资者以《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出资方式进行转让,其出资方式、期限不得改变。
  3.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认缴新增资本的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新增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4.减资。确定无法缴清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缴出资的,应当及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应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但减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5.注销(清算)。确定无法缴清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缴出资的,且未达到《公司法》规定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过程中,当公司资产不能抵偿公司的债务时,股东应以对等的其它方式资产弥补,并用以抵偿公司债务。
  6.章程的相关规范条款。公司章程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公司注册资本万元,采取分期缴纳方式。首期出资额为万元,股东按各自的出资比例缴纳首次出资部分,未足额出资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清。股东未按期足额缴付的,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未按期足额缴付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缴出资额,其他股东可以缴清剩余出资,并办理股权内部转让登记,也可经其他股东同意向股东以外的出资者进行转让,其出资方式、期限不得改变。
  (3)股东无法按期缴清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缴出资的,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及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减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办理注销登记的,在清算过程中,当公司资产不能抵偿公司的债务时,股东同意以对等的其它方式资产弥补,并用以抵偿公司债务。
  7.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专门规定的,不适用此办法。比如:《拍卖法》规定设立一家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的,则不适用此试行办法。

  五.补充说明
  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公司制小企业在设立登记时仍可按照1999年的注册资本分期注入规定进行登记,基本要求是: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10%以上且最低不低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三年内全部到位。

 

工商杨浦分局企业注册科

oo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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