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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选择纳税缴款银行账户的通告
2008/8/1    阅读次数:727     
随着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不断提高、科学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为更好地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业务,现就纳税人选择纳税缴款银行账户事宜通告如下:

  一、1996年开始执行的《关于税务报缴大厅税款征收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关于“纳税人应在指定的税务征收大厅的国库经收处开设纳税专户用于结算纳税的有关款项”的规定现正式取消。原开设目前仍在使用的“纳税专户”,纳税人可至原开户银行办理账户性质变更手续,将该账户做为企业正常的结算账户使用(即该账户企业既可继续办理税款缴纳业务,也可办理企业间往来结算业务);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变更税款缴纳账户,并及时将变更后的纳税账户信息书面通知现征管税务机关。

  二、凡纳税人已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等6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经与上述商业银行签订《银行代理划转税款委托书》后,均可办理网上电子申报税款划转业务。

  三、非网上电子申报的其他纳税方式,纳税人可选择本市任何商业银行的结算账户办理纳税缴款业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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