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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告
2013/6/8    阅读次数:1862     

  根据《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沪奉府办[2013]37号)的规定,现对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并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调整至建制镇所辖全部行政区域。凡在本区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

  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的确定,按市地税局《关于公布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我区被确定为四级、五级区域。

  其中,四级区域范围为:黄浦江岸线—莘奉金高速(S4)—大亭公路(G1501)—沪杭公路—沪杭公路规划线(沪杭公路至大叶公路段)—大叶公路—沪杭公路。

  五级区域范围:除四级区域以外的区域。

  三、申报时间

  根据市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6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按半年纳税的,应分别在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调整产生的新增税款,纳税人应于2013年6月20日前持使用土地相关证书、文件或合同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使用面积、单位税额以及申报纳税等确认手续。

  

  特此公告。

  

  奉贤区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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