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望别人提供资金帮助成立公司,虽然在验资结束返还了资金,却不料已触犯刑法,昨天,太仓市人民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
2010年8月,被告人叶某为设立一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朋友介绍,由他人垫付注册资本1000余万元申请公司登记。在验资结束后、公司成立前,叶某即将1000余万元注册资本悉数取出归还。后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公司登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采用垫资的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