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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会议通过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
2013/6/6    阅读次数:178     

    送审稿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作了适当修改,删除“审核”的表述和“三十日”的办理期限,改为即办。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5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会议决定,上述法律修正案草案经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近年来,国务院陆续取消和下放了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并严格落实这项工作,将其作为推进税务系统职能转变的重要突破口。此次,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作了适当修改,删除“审核”的表述和“三十日”的办理期限,改为即办。

    据悉,现行税收征管法于1992年9月4日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经1995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税收征管法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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